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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分居三年但曾短暂恢复同居,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
作者: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禁止转载
【典型案例】
张某(男)与王某(女),因为夫妻感情不合,于2004年3月份开始分居,2005年11月份经朋友调解,张某与王某短暂生活一起,但最终夫妻感情再次恶化,双方再次分居,2007年3月份张某随提起离婚诉讼。(说明:分居共计三年,但分居期间有短暂的一起生活)
【问题】
分居没有连续,期间有短暂的生活,分居还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,本案是否应该判决离婚。
【分析】
一种意见认为:根据《婚姻法》第32条规定,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,经调解无效,应当准予离婚。在本案中,张某与王某分居已满二年,说明夫妻感情破裂,应当准予离婚。
另一种意见认为:“分居满二年”应该理解为连续分居。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先后两次分居都不满二年,为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期间,不应当准予离婚。
【本律师观点】
适用《婚姻法》第32条的条件:一、必须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的,不得因为工作、学习、户口等原因分居;二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。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后,方可判决离婚。法律对于分居是否应当连续“满二年”没有规定,本律师认为分居期间夫妻短暂恢复同居关系,并不必然代表夫妻关系和睦了,短暂恢复同居有时在所难免。就本案而言,张某和王某分居长达三年时间,虽然分居期间短暂恢复同居,但同居期间还是夫妻关系恶化,虽然联系分居没满二年,但累计分居长达三年时间,这足以说明张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经调解无效,法院应当判决他们离婚。
上述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,仅供各位朋友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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