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头遗嘱的效力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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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 2009-08-21 00:00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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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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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某有乙、丙两子,丙14岁。邹某病重住进医院,正值此时,丙和同 学打架致残,在其弥留之际,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,将其 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。 大明律师: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邹某在3个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 亡,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。但《继承法》规定:"遗嘱应当对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。"邹某的口 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,违反了上述规定,其 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。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,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,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,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、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(大明网站:www.51dmlaw.co 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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