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管竞业禁止

 
 
单价 面议对比
询价 暂无
浏览 110
发货 上海黄浦区
过期 长期有效
更新 2009-07-13 00:00
 
联系方式
加关注0

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

企业会员第17年
资料未认证
保证金未缴纳
详细说明
谢某被A公司聘为总经理,合同期限未明确约定。2007年3月,谢某辞 去了A公司的工作,2007年4月,A公司得知谢某去了同行业的B公司上 班,职务是副总经理,负责产品的开发。A公司即以谢某掌握了A公司 全部产品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,请求法院判令谢某遵守《公 司法》第61条的规定,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两年。 大明律师:《公司法》第61条规定,董事、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。所 以高管离职后除非有劳动合同约定,高管可以不再受竞业禁止束缚, 因此A公司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。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,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,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,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、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
举报收藏 0评论 0
更多>本企业其它产品
网站首页  |  中贸网简介  |  义乌外贸网  |  贸盛公司简介  |  领导关怀  |  公司视频  |  公司团队  |  发展历程  |  加盟合作  |  服务项目  |  成功案例  |  网站地图  |  排名推广  |  广告服务  |  积分换礼  |  网站留言  |  RSS订阅  |  违规举报  |  浙ICP备2021006754号